簡答: EB-5 投資人先獲得兩年期有條件綠卡。須在有條件身份到期前的 90 天內遞交 I-829,證明已投入並持續維持所需資本,以及已創造或可在合理時間內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職位。獲批後即成為無條件永久居民。
何時遞交 I-829?
I-829 必須在有條件綠卡到期日前的 90 天窗口內遞交。過早可能被拒收;逾期而未有合理理由,有條件身份可能被終止。遞交後,收據通知可作為繼續合法身份的證明,直至案件審結。詳情見美國 EB-5 投資移民。
需要證明什麼?
主要須證明:已設立或投資於合資格商業企業;已投入或正在投入所需資本,並在有條件居留期間持續維持該投資;以及已創造或可在合理時間內創造至少 10 個全職合格員工職位。困難企業另有維持原有就業水平的規定。
審批與後續
I-829 處理時間往往較長。獲批後,有條件身份自有條件居留滿兩年之日起解除,申請人成為正式永久居民。若案件涉及項目變更或就業創造時間需要延長,法例亦提供一定彈性機制。配偶與子女通常可一併列入主申請人的 I-829。
有條件綠卡與解除條件概覽
| 項目 | 說明 |
|---|---|
| 有條件綠卡期限 | 通常兩年 |
| I-829 遞交窗口 | 到期前 90 天內 |
| 核心證明 | 資本已投入並維持、就業已創造或可合理預期 |
| 獲批結果 | 轉為無條件永久居民 |
| 家屬 | 配偶及符合條件子女通常可一併申請 |
環傲的建議
取得有條件綠卡後,應持續保留投資與就業相關證明,包括銀行紀錄、工資單、稅表與項目報告。接近 90 天窗口時提早準備 I-829 材料,避免錯過期限。若項目進度與原計劃有出入,應及早與專業人士評估是否仍符合解除條件標準。建議以官方要求為準,預留充足文件準備時間。
資料截至 2026 年 10 月。
本文為一般資料,並非法律/稅務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