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移民法規變動與客觀情事變更原則)
本網站所刊載之各國移居專案評析、法定申請門檻、行政規費、審理時程預估及配額資訊,係基於發布時點各該移居國或中華民國政府最新公開法規與政策進行之客觀彙整。
各國移民政策與簽證法制具有高度變動性,隨時可能受移居國中央主管機關法令修正、配額調整、政經情勢變更或官方公告終止而有所變動。本網站刊載內容旨在提供申辦人通識認知與方向參考,非屬永久不變之法律承諾。
若專案進行期間因各該國政府法規實質修正、配額用罄或專案終止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情事,致申辦要件或期程發生重大變更者,依中華民國《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情事變更原則辦理,本公司將依最新修正之法定標準提供專業因應建議。申辦人在進行任何跨國身分決策前,均應洽由本公司專業顧問進行最新法定要件之個別個案覆核。
第二條(主權國家公權力行使與零保證原則)
依據國際法理、各該移居國憲法規章及中華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各類簽證、居留許可、外僑居留證、定居許可、永久居留權(綠卡/楓葉卡)乃至公民身分(護照)之受理、背景調查、實質審查、面談、准駁與發照,均屬移居國或中華民國主權政府主管移民機關專屬公權力之行使範疇。
本公司係經政府許可設立之特許移民業務機構,依法受託提供專業之法規諮詢、案件評估、文件輔導核對及合法行政程序代辦服務。
依《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本公司絕不、亦依法不得對申請案件之審理時程、最終審查結果或獲准率作出任何形式之私法保證、承諾或暗示。任何專案之准駁,概依各該管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之審定結果為唯一依據。
第三條(特許業務防火牆與非移民業務責任排除)
本公司恪遵中華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六條及《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規範,於內政部移民署核定之許可營業項目範圍內提供服務。
本網站所提及之移居居所機能解析、生活安頓適應說明、移居國學制銜接指引及資金審查時程諮詢,純屬特許業務衍生之輔助性生活資訊分享與程序時程對接。
本公司嚴格遵守金融、稅務及不動產特許法制,絕不從事亦不宣傳任何未具特許資格之跨業業務,包含但不限於: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特定金融商品推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非本國保險之銷售與居間招攬(《保險法》)
信託財產之募集、招攬或信託業務(《信託業法》)
不動產經紀居間仲介、不動產代銷或包租代管業務(《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凡涉及跨國實質稅務申報、產權買賣過戶、信託契約簽訂或個別訴訟法律行為,均依法由委託人獨立委任各該管轄地具備合法執業資格之律師、註冊會計師、法定公證人(Notary Public/Conveyancer)或不動產經紀業獨立承辦,本公司不介入其獨立執業行為,亦不承擔其履約責任。
第四條(第三方外部網址與非官方言論責任排除)
為落實特許廣告之法規審閱確認規範,本網站除移居國官方主管機關網址或本公司經認證之官方通訊管道外,不提供未經審查確認之第三方商業外部網站跳轉超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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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書面特許契約效力與消保法真實義務對齊)
本網站經主管機關審閱確認刊發之廣告內容,於雙方正式簽署書面契約後,本公司恪遵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負之履行義務不得低於本網站經審閱確認之廣告內容。
委託人委託本公司辦理各項特許移民業務時,具體之委託項目、各階段服務權責、收費標準、法定收據開立、不可抗力處理機制及退款要件,概依雙方正式簽署之中華民國《移民業務委任定型化書面契約》及經依法報備之專案服務協議明文約定為準;雙方於簽約前之磋商、口頭討論或非經本公司授權之說明,均不得牴觸書面契約之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