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評估,後承諾
簽約前先按官方準則評估您的背景及證據強度,如實說明申請可行性及風險;條件未成熟時,會建議先補強再申請。
EB-1A 是美國第一類職業移民中的「傑出人才」類別,適用於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領域取得持續認可的人士。申請人無須美國雇主擔保、勞工證或投資,即可提交 I-140 申請,並可選擇加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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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 要求申請人證明在所屬領域具傑出能力,一般須符合移民局列明的十項準則中至少三項,或曾獲國際級重要獎項。申請人無需雇主擔保或投資即可提交 I-140,全家一同取得綠卡。
簽約前先按官方準則評估您的背景及證據強度,如實說明申請可行性及風險;條件未成熟時,會建議先補強再申請。
由熟悉審核標準的團隊規劃證據、推薦信及個人陳述,針對每項準則逐一說明。
由 I-140 開始已規劃排期、調整身分或領事程序,以及取得綠卡後的居住及入籍要求。
所有服務費及第三方費用在簽約前以書面列明,不設隱藏收費,並清楚說明退款安排。
申請人須證明在所屬領域具傑出能力,一般須符合以下十項準則中至少三項(或曾獲國際級重要獎項):
依雙方簽署之書面委任契約規範:非因申請人個人因素致未獲移居國核准者,依約退還約定之代辦服務費;或得依個案意願重新評估並協議轉辦其他適用專案。
移居國主管機關審理期間,如需補交佐證文件、回覆官方補件要求或依規定重新遞交者,本機構不額外加收代辦服務費。
案件由具備合法從業資格之專業人員進行文件檢核與申辦輔導;本機構代辦服務費用於契約簽訂時載明約定,服務範圍內不另增收代辦費用。
各階段時間僅供一般參考;實際審理期程悉依移居國主管機關個案審查進度為準。
主申請人、配偶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直接取得十年期綠卡,無須經有條件階段。
維持永久身分要求須以美國為永久居所;單次離美超過 6 個月可能被質疑,超過 1 年一般視為放棄綠卡,除非出境前已申請回美證(最長 2 年)
可申請成為美國公民並取得美國護照;須通過英語及公民常識考試。入籍宣誓包括放棄對原有國家的效忠;能否保留原有國籍取決於原有國籍國家的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居住要求(申請入籍)5 年內須在美國實際居住合共至少 30 個月,並保持連續居住;單次離美超過 6 個月可能中斷連續居住,申請前須在所屬州份住滿 3 個月
以上為一般資料,實際要求以各國最新規定為準,並可能因個人情況而異。
| 計劃 | 投資 | 取得身分 | 官方公告參考審理期 | 適合 |
|---|---|---|---|---|
| 美國 EB-5 投資移民 | USD 800,000(目標就業區)/ USD 1,050,000 | 綠卡 | I-526E:鄉村項目依法優先處理,時間取決於移民局;其他項目約 24–36 個月 | 有資金、希望全家移民而不受學歷及工作所限 |
| 美國 EB-1A 傑出人才移民目前計劃 | 無需投資,無須雇主擔保 | 綠卡 | I-140 可加急(15 個工作天),綠卡取決於排期 | 在所屬領域具國際或國家級成就的人才 |
| 美國 EB-2 NIW 國家利益豁免 | 無需投資,無須雇主擔保 | 綠卡 | I-140 可加急(45 個工作天),綠卡取決於排期 | 碩士學歷的科研人員、醫師及專業人士 |
| 美國 EB-2 高學歷 / 特殊才能移民 | 無需投資,需美國雇主擔保 | 綠卡 | 須完成勞工證,再按排期 | 已獲美國雇主聘用的高學歷人士 |
| 美國 EB-3 技術移民 | 無需投資,需美國雇主擔保 | 綠卡 | 須完成勞工證,再按排期 | 具學士學歷或兩年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士 |
| 美國 EB-3 非技術移民 | 無需投資,需美國雇主擔保 | 綠卡 | 須完成勞工證,排期一般較長 | 沒有學歷要求、願意從事指定工作的人士 |
官方公告參考審理期僅供一般參考;實際審理期程悉依移居國主管機關個案審查進度為準。
一般須提供證據符合十項準則中至少三項,移民局其後會綜合評估申請人是否屬於所屬領域的頂尖人士。
不需要。EB-1A 無須雇主擔保,但須證明會在美國繼續從事所屬領域的工作。
EB-1A 的 I-140 可付費加急,移民局會在 15 個工作天內作出處理(批准、拒絕或要求補交證據),但綠卡階段仍須按排期。
可以。配偶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作為附屬申請人一同取得綠卡。《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在部分情況下可保護接近 21 歲的子女。
可以。可補充證據後重新提交,或按情況考慮 EB-2 NIW 等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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