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實雇主背景
協助核實擔保雇主的經營狀況及合規紀錄,確保職位真實、薪資符合要求。
EB-3 非技術移民(Other Workers)適用於從事所需培訓或經驗少於兩年的工作,常見於酒店、餐飲、護理及製造等行業。申請人無須學歷,但須由美國雇主提供長期全職工作,並先完成勞工證(PERM)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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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3 非技術移民適用於所需培訓或經驗少於兩年的職位,申請人無須學歷,適合希望以工作途徑移居美國的家庭。申請須由美國雇主提供長期全職職位並完成勞工證,其後提交 I-140,並按排期申請綠卡。此類別每年名額較少,排期一般較長。
協助核實擔保雇主的經營狀況及合規紀錄,確保職位真實、薪資符合要求。
協助整理雇主及職位資料,依移居國法規檢核聘用安排之適法性,而不只處理簽證文件。
由勞工證、I-140 至綠卡申請,由同一團隊統籌時間表。
所有服務費及第三方費用在簽約前以書面列明,不設隱藏收費,並清楚說明退款安排。
申請人一般須符合以下條件:
依雙方簽署之書面委任契約規範:非因申請人個人因素致未獲移居國核准者,依約退還約定之代辦服務費;或得依個案意願重新評估並協議轉辦其他適用專案。
移居國主管機關審理期間,如需補交佐證文件、回覆官方補件要求或依規定重新遞交者,本機構不額外加收代辦服務費。
案件由具備合法從業資格之專業人員進行文件檢核與申辦輔導;本機構代辦服務費用於契約簽訂時載明約定,服務範圍內不另增收代辦費用。
各階段時間僅供一般參考;實際審理期程悉依移居國主管機關個案審查進度為準。
主申請人、配偶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直接取得十年期綠卡,無須經有條件階段。
維持永久身分要求須以美國為永久居所;單次離美超過 6 個月可能被質疑,超過 1 年一般視為放棄綠卡,除非出境前已申請回美證(最長 2 年)
可申請成為美國公民並取得美國護照;須通過英語及公民常識考試。入籍宣誓包括放棄對原有國家的效忠;能否保留原有國籍取決於原有國籍國家的法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雙重國籍)。
居住要求(申請入籍)5 年內須在美國實際居住合共至少 30 個月,並保持連續居住;單次離美超過 6 個月可能中斷連續居住,申請前須在所屬州份住滿 3 個月
以上為一般資料,實際要求以各國最新規定為準,並可能因個人情況而異。
| 計劃 | 投資 | 取得身分 | 官方公告參考審理期 | 適合 |
|---|---|---|---|---|
| 美國 EB-5 投資移民 | USD 800,000(目標就業區)/ USD 1,050,000 | 綠卡 | I-526E:鄉村項目依法優先處理,時間取決於移民局;其他項目約 24–36 個月 | 有資金、希望全家移民而不受學歷及工作所限 |
| 美國 EB-1A 傑出人才移民 | 無需投資,無須雇主擔保 | 綠卡 | I-140 可加急(15 個工作天),綠卡取決於排期 | 在所屬領域具國際或國家級成就的人才 |
| 美國 EB-2 NIW 國家利益豁免 | 無需投資,無須雇主擔保 | 綠卡 | I-140 可加急(45 個工作天),綠卡取決於排期 | 碩士學歷的科研人員、醫師及專業人士 |
| 美國 EB-2 高學歷 / 特殊才能移民 | 無需投資,需美國雇主擔保 | 綠卡 | 須完成勞工證,再按排期 | 已獲美國雇主聘用的高學歷人士 |
| 美國 EB-3 技術移民 | 無需投資,需美國雇主擔保 | 綠卡 | 須完成勞工證,再按排期 | 具學士學歷或兩年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士 |
| 美國 EB-3 非技術移民目前計劃 | 無需投資,需美國雇主擔保 | 綠卡 | 須完成勞工證,排期一般較長 | 沒有學歷要求、願意從事指定工作的人士 |
官方公告參考審理期僅供一般參考;實際審理期程悉依移居國主管機關個案審查進度為準。
非技術類別每年名額較少,申請人數較多,等候時間一般較技術類別長,須以每月簽證公告為準。
申請時須真誠打算接受該職位,並在取得綠卡後履行工作。
可以。配偶及 21 歲以下未婚子女可作為附屬申請人一同取得綠卡。《兒童身分保護法》(CSPA)在部分情況下可保護接近 21 歲的子女。
環傲移民可提供移居國稅務居民法規、教育體系及居住環境等通識資訊,並依需要引介移居國合格執業之會計師、律師或持牌機構獨立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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